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07日
民事庭法官劉淑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07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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