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調字第36號聲請人 李英昌 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基維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花蓮縣○○鄉○○段○○○○○○○○○○號(下稱系爭土地)有如聲請狀附圖所示範圍之通行權存在,且相對人應將系爭土地內所設置之不鏽鋼架予以拆除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具狀表示本件雙方均無意願繼續調解,請求越過調解程序,逕行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102年5月17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