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傅清雄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 陳坤煌 被告 鄭糊
王木欽 王政夫 傅清溪 吳秀士 傅愠明 侯文仁 侯世敏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采薇 被告 侯鵬曦 兼上1被告訴訟代理人 侯和雄 被告 鄭三山
鄭玉勝 鄭玉全 鄭玉同 王天助 王世宗 王有平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淑花 被告 吳春子
吳月英吳月甘 吳秀士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志 被告 吳秀芸
傅目 的受告知人抵押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並附複丈成果圖記載更正後之訴之聲明;至被告盼以抽籤方式分割者,請事先協議可否匯集於土地之其中一區塊,並具狀呈報。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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