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司調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調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黃紹銘
       黃紹斌
共   同
代 理 人  江松鶴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成萬 等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送達於他造
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5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彭成萬等72人就雙方所共有坐落桃園市
○○區○○段○○○號土地之終止地上權聲請調解;然查,本
件相對人多達72人,顯難期待各相對人均到庭調解,是本件
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是依上開規定,
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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