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BUCARILEVILMABITE
被   告  林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6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卷1第1
4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納費用,有查詢單2紙附卷可查(
見卷1第15-16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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