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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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9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 告 程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柒
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
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