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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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4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