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前開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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