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9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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