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找補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48號原告 黃孟玟 (兼 黃照杰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承 律師
蕭郁寬 律師原告 黃秋逢 (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榮 (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 黃孟珠 (黃照杰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墩璞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 律師
黃培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經原告具狀對於兩造關於找補款計算方式及舉證,與系爭合建分屋契約約定有別,並聲請再開辯論,是請兩造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據補充說明;又請原告就被告抗辯原告黃孟玟應負擔新臺幣36萬2,314元營業稅部分,就此金額及負擔依據分別表示意見;再請被告就其所辯各筆抵銷,應抵銷對於本件原告何人之何部分之債權(例如找補款或不當得利債權部分)具體說明。本院認有上開再開辯論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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