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 慶昌宮 法定代理人 胡飛虎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秋齡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羅東鎮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