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 蕭洪澄江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 楊贄嘉
楊贄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楊淑儀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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