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君維具保人范正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879號、1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正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范正緯因被告簡君維犯詐欺案件,前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見偵緝字卷1879號第19至26頁)。然現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址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108年10月22日業經另案通緝,而具保人亦經由本院合法通知,督促被告於庭期到庭,被告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8年7月8日山警分偵字第108001907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及被告通緝記錄表附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