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63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蔡麗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新台幣貳仟
捌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