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7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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