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 彭愛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並釋明本件得自民國95年6月11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