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債權人 許奕堃 (原名: 許家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鼎浩 (原名: 林瑞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96民調0190號調解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