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鄭再添 上列聲請人與 朱靖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並釋明得自民國109年11月22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