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偵字一0一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小包,為警在臺中縣○○鄉○○路○○○號十二樓之一內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小包(重約一點九公克)。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三四號提起公訴,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一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許惠瑜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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