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О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 歐陽志宏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選任辯護人 邱文
陳水聰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延長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兆隆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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