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共同詐欺、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結後,被告甲○○復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原告與被告甲○○間立有同意如證實其無共謀情事,同意免除其責任,有同意書在卷可按。是則,甲○○之犯罪嫌疑,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宜俟刑事訴訟終結,再行審理,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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