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大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被告明邦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陳明煌 林素珠 陳明崑 李天好 陳邱玉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陳明煌、林素珠、陳明崑、李天好及陳邱玉為被告承受訴訟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解散而使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向臺北市政府查明被告公司之股東為陳明煌、林素珠、陳明崑、李天好及 陳邱玉乙 節,有台北市政府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府建商字第九0六五七五二五號函附之公司資料查詢作業表乙紙可據;前開股東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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