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光宇被告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及乙○○均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同年三月十二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三人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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