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95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嫌重大,考量其自中國大陸走私運輸毒品來台,數量甚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戕害國人身心健康,惡性非輕,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勃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