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一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