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文聖律師被告丙○○31歲民
)乙○○
押)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己○○即 羅偉源
戊○○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己○○、戊○○、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丙○○、己○○、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將 渠等 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五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