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佩瑄 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