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被   告  鍾慶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慶榮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鍾慶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