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余天行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5年3月
28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余天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余天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5年2月1日4時16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號MOOK酒吧店內。
⑶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害人 陳宗邦 於警訊時之陳述、診斷證明書影本1件。
⑵證人 陳璁高煒 竣於警訊中之證言。
⑶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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