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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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三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怡貞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四三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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