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
乙○○男二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乙○○,立帳郵局:內湖週美郵局)壹本沒收。
事實
一、甲○○因得知堂弟乙○○於失業期間,無力取得腳部手術之開刀費用,於依跳蚤雜誌上關於代辦貸款業務之廣告,九十一年六月初某日,以電話與一真實姓名年不詳之成年男子聯絡後,與乙○○及該男子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乙○○於同年月十一日前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內湖週美郵局(設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以下稱週美郵局)以存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完成郵政存簿儲金立帳開戶(帳號:0一九四八0);同年七月五日間,再由甲○○在臺北市○○○路某速食店將該郵政存簿儲金簿(以下稱儲金簿)交予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不明方式塗去「新立存款」年度,並增列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存、提、匯款等交易記錄,而變造該儲金簿之記載後,囑由另名男子在同一地點交還甲○○,並囑其冒用千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千弘公司)業務主任身份,至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設臺北市○○○路○段○○○號,以下稱萬泰銀行)申辦小額循環信用貸款(救急現金卡)。甲○○、乙○○二人,遂於同年七月九日,前往萬泰銀行,由乙○○以自己不義,填載不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申請貸款(申請金額三十萬),並連同前開變造完成之儲金簿,持交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週美郵局及萬泰銀行,嗣因萬泰銀行負責貸款審額之人員 曾千玲 發覺申請資料有異,經電話向週美郵局查詢該帳戶開戶情形後,始悉前情,而未准予核貸,並報警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萬泰銀行襄理曾千玲、千弘公司 劉玉美 指證情節相符,並有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契約、GEORGE&MARY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簡函(附立帳申請書及交易資料)附卷可稽,及經變造完成之儲金簿一件扣案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變造儲金簿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未遂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二人與指示渠等辦理方式並負責變造儲金簿之成年男子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分別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欺金額、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等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考,渠等因被告乙○○失業期間,急需手術費用,一時失慮而以不法手段詐取貸款,犯後已供承錯誤,並見悔意,本院認渠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又扣案之儲金簿一件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舒怡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