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限定繼承聲請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之被繼承人乙○○(民國十七年八月廿九日生、生前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當日即得為繼承,乃遲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始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顯逾三個月之期限,其受本院合法通知亦未到庭陳明遲誤期間之理由,是其聲明限定繼承,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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