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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