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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