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三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卓進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