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2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許蔡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