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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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2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廉姵羚 債務人 許秉豐 債務人 許駿祥
一、債務人連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廉姵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