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6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債務人 陳地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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