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六號
原告台北縣蘆洲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六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記載明確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註: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蘆洲市○○段○○○號土地面積為八十三點八九平方公尺,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該地號全部土地面積僅三點四七平方公尺),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新台幣每三元折算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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