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壹仟叁佰玖拾叁元,折合銀元柒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陸百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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