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質恭
許質慶 許質顒 許質璞 許江東 許江蘇 許瓊輝 許玉璿 許江河 許江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金門縣 許氏 宗親會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萬509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583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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