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字第73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謝枚霏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