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7.09.01│97.10.12││├───────┼────────┼────────┼────────┤│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60號│偵字第286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16│97年度訴字第1826│││││號│號│││├────┼────────┼────────┼────────┤││判決日期│97.11.25│97.12.24││├──┼────┼────────┼────────┼────────┤│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16│97年度訴字第1826│││決││號│號│││├────┼────────┼────────┼────────┤││確定日期│97.12.15│98.01.10││├──┴────┼────────┼────────┼────────┤│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92號│字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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