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99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李培瑤 債務人 陳哲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依約定條款所定,自逾期日開始起,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連續三個月(違約金之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合計共另收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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