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安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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