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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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補償遲延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43號上訴人即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紀富仁 、 紀忠富 因99年度訴字第2343號補償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