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0七號(偵查案號: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八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犯罪日期│89年3月29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案├───┼─────────────┤│年│字│偵││號├───┼─────────────┤│度│號│78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5│││案├─┼─────────────┤│後││字│上訴│││號├─┼─────────────┤│事││號│4607││├─┼─┼─────────────┤│實│判│年│96│││決├─┼─────────────┤│審│日│月│1│││期├─┼─────────────┤│││日│31│├───┼─┴─┼─────────────┤││法院│││├─┬─┼─────────────┤│││年│││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期│定├─┼─────────────┤││日│月││││期├─┼─────────────┤│││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