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