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08號上?訴人甲○○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6年11月30日96年度訴字第1908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97,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