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05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以新臺幣5000元交保,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